本政府于2015年11月6日发布淮市征字[2015]0100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强玉奇、强玉明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堤路241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房屋征收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无果。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对被征收人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堤路241号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堤路241号的房屋因被征收人提供不出产权证,参照2005年航拍图打九折视为合法建筑面积为42.08㎡,实际测绘面积为93.5㎡。
经现场抽签公证选定淮安中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被征收人房屋评估单价为3022元/㎡。被征收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后未向作出报告的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该报告应作为补偿依据。
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省、市相关征收政策规定,现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补偿计127165.76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8124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1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2524.8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计人民币139014.56元。
产权调换房源为城西花园C7—702室、建筑面积为85.82㎡,产
权调换房经淮安中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单价为3300元/㎡(楼层价格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方式计算),该套调换房总价款为283206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与产权调换房总价款相抵冲后,被征收人应付款为144191.44元。
具体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二、限被征收人强玉奇、强玉明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府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1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强玉奇、强玉明
强玉奇、强玉明户系淮安港市区港区新港作业区二期工程项目被征收人。房屋所有面积为93.5㎡,2005年航测图面积为46.75㎡。
根据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针对该户基本情况,现作出产权调换方案:
一、房屋补偿:46.75㎡×90﹪×3022元/㎡=127165.76元
二、附属物及装饰装潢:8124元,按实计算多退少补。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1 |
电表 |
1 |
270 |
270 |
2 |
三项电 |
1 |
900 |
900 |
3 |
石膏吊顶 |
46.75 |
20 |
935 |
4 |
水泥地坪 |
6.6 |
15 |
99 |
5 |
吊灯 |
8 |
10 |
80 |
6 |
简易房 |
26.25 |
80 |
2100 |
7 |
航测图无标注房屋 |
46.75 |
80 |
3740 |
合计 |
8124 |
三、搬迁补助费:350元/次 x 2次=700元、机器搬迁费500元,合计1200元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42.08㎡ x 10元/㎡月 x 6个月=2524.8元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为139014.56元
产权调换房为城西花园C7—702室安置房,面积为85.82㎡ 85.82㎡ x 3300元/㎡=283206元
产权调换房总价款为:283206元
139014.56元-283206元=-144191.44元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与产权调换房总价款相抵冲后,被征收人应付款为144191.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