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8337850-0/2015-0041 | 发布机构 | 开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1-24 |
文 号 | 主 题 | 公开制度,公告,工作规则 | 体 裁 | ||
时效说明 |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全区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区机构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包括承载信息的媒体(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等)、网络平台(互联网网站、论坛等),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四条各机关、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各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承办实施、保密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制度。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实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授权审查、在岗轮训、离岗教育等措施,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参与制定和调整本机关、单位《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依据此表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负责及时对媒体、网络平台发布的涉及本机关、单位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保密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制定本机关、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主管业务工作没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可以对照的机关、单位,应当将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按照不明确事项的确定程序,拟定或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九条各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
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审查人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终审并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审查人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条受理保密审查的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该及时说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复,也未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一条送审信息及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流程:
第一步是初步审查。由信息提供人员和所在处室承担;
第二步是专业审查。由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承担;
第三步是复核签发。由主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领导对上述审查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确认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即可签发。
第四步是程序审查。由负责承载信息的媒体、网络平台单位按照《新闻出版保密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保障措施:
1.每个信息公开的机关、单位都要明确指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必须经过区以上保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证》,并由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签发《授权委托书》后,方可正式履行所在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定期接受专项培训,更新保密知识,适应审查工作与时俱进的要求;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变动工作岗位,必须接受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主管领导的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离开本机关、单位的应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的认定:
信息公开的机关、单位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1.未按规定明确指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或指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不符合保密标准造成泄密;
2.未及时制定和调整本机关、单位《涉密事项一览表》造成泄密;
3.未按保密部门要求组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参加专业培训造成泄密。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1.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
2.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
3.受理审查逾期不予答复又没有说明原因造成泄密。
第十五条各级保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信息公开保密检查工作,通报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保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协调和配合,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纳入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内容。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各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对未发生泄密事件的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