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2080078337848XL/2021-00006 发布机构 纪工委(监察工委) 公开日期 2021-06-10
文  号 主  题 政务督查 体  裁 公告、公报
时效说明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是指经开区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问责处理内容

第六条 在落实政策法规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处理

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党委、政府及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的

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情况;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反应迟缓、应对失误、处置失当、被主流媒体曝光,导致事态扩大产生不良影响

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等问题的;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发生承诺不兑现、合同不履行、新官不理旧账等涉企违约毁约行为的;

(五)在惠企政策落实中不作为、慢作为或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的。

第七条 在落实重点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处理

(一)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督办事项,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

推进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拆迁安置、信访稳定等重点工作明显滞后,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的

(三)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正确认识、积极落实的对“容缺办理”事项不敢担当、久拖不决的。

第八条 在行政审批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处理:

(一)政务服务窗口进驻部门事项梳理不全面、进驻不彻底、授权不充分、工作流程不顺畅、办事环节繁琐、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超出法定期限的;

(二)政务服务窗口进驻部门和服务行业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定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或滥设门槛、拖延审批时间的;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五)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只当“收文员”、 “传话筒”,让企业、群众办事“来回跑”的;

(六)涉企收费不公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混乱的;

(七)强制或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的;

(八)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并借此收取服务费用的;

(九)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或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条件的;

(十)行政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的。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处理:

(一)行政执法未主动亮明身份,或者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和处罚的;

(二)对同一事项一个月内检查三次及以上,并未发现实质性问题,存在乱检查、乱考核、乱罚款现象的;

(三)以罚代管、只罚不管,或者做出责令改正及限期改正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不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放任甚至诱导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定程序,擅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以各种借口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企业或个人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七)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

第十条 在廉洁用权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处理:

(一)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企业人员、车辆、钱物等行为的;

(二)工作人员在企业搭股经商,强制、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的;利用“影子公司”变相受贿、套取侵占公款的;以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标准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获取高额收益的;

(三)干预和插手资源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四)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对企业合理合法诉求不管不问、拖着不办、压着不理,有“吃拿卡要”等行为,或向企业索要赞助、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企业安排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

第十一条 在工作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处理:

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担当、做老好人、庸碌无为的

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故意刁难或服务不到位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或置之不理

无故不上班,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或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擅离职守,值班、带班脱岗离岗的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问责处理的情形。


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营商环境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主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问责处理对象可以是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人员等


章  问责处理方式

十八 对单位的问处理,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整改。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十九 对个人的问处理,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职务。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与经济处罚同时进行。

十条 对应当问责处理的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具体问责处理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时扣罚当事人当月实发绩效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同时扣罚当事人当季实发绩效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在上级作风明察暗访中被查处的单位或个人,除对当事人进行问责处理外,同时对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处理。

对问责处理过程中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以上问责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或可以从轻问责处理: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

)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在贯彻落实经开区“一号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含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认可的其他突出贡献);

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处理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处理两次含两次以上根据具体情况,除对当事人进行问责处理外,同时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两个月实发绩效并要求在季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作检讨

)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被从重或加重问责处理的单位,原则上当年不明确一等奖。受到问责处理的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资格。

调整职务,不得从事与调整前工作岗位相当的工作,或者是与调整前岗位业务有联系的工作。辞退或者解聘主要适用于雇员和辅助人员;对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的辞退或者解聘,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处理决定机关决定。对问责处理中适用责令辞职、免职的人员,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章 问责处理程序

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处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搜集线索来源;

(二)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问责处理决定书;

(五)送达问责对象;

(六)申诉和执行。

对下列反映本办法所述问责处理情形的线索,启动问责处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

(二)被上级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事件;

(三)行政诉讼或复议中的败诉案件;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

(五)审计、人事、信访法制等部门提出的问处理建议;

(六)被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曝光的问题;

(七)明察暗访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八)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对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处理,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必要时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管理的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成立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调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问责处理决定作出后,由问责机关下达《问责处理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处理事实、问责处理依据、问责处理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处理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二十九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问责处理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处理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处理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问责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章 附则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由纪工委监察工委承担解释工作原《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不作为、慢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试行)》(淮开委发〔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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