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00MB1965074A/2024-00022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公开日期 | 2024-03-04 |
文 号 | 淮开审批(节能)发〔2024〕5号 | 主 题 | 城乡建设 | 体 裁 | 意见、函 |
时效说明 |
新区地产(淮安)有限公司:
你单位《新区地产(淮安)有限公司淮自然(开)挂2023第13号地块商住项目节能报告》收悉。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 2401-320871-89-01-100672,行业代码:K7010),建设地点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韩泰路西侧。项目用地面积42328.50平方米,主要建设4栋住宅建筑,2栋集中商业楼以及配套公建和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172008.45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35432.45平方米,主要包括住宅建筑45119.48平方米,商业建筑88473.68平方米,配套建筑1839.29平方米;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36576.00平方米。项目配套建设道路、管网、绿化、消防等附属工程。依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及京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区地产(淮安)有限公司淮自然(开)挂2023第13号地块商住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经审核,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项目节能报告及京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1499.92tce(当量值)/3183.84tce(等价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499.92tce(当量值)/3123.31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927.12万千瓦时,天然气29.06万立方米,新鲜水31.93万吨。年化石能源消费量为360.49tce。
三、项目节能设计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等设计要求和节能标准规范,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先进,未采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用能产品。
四、项目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1)在项目设计阶段,建筑设计须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中建筑平均节能率的要求,选用能耗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或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
(2)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加强落实《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一步降低项目能耗。
(3)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等要求,建设能耗统计系统,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落实强化节能管理措施,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五、本审查意见依据上报的《节能报告》和《节能报告评审意见》出具。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对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主要用能工艺、设备及用能品种等均未发生变动的项目,我局依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同意变更的意见,否则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六、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核备前置条件,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去产能、“两减六治三提升”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