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65456-8/2025-00008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24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
时效说明 |
淮环开分表复〔2025〕 18 号
关于江苏盛世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护栏及钢结构产品喷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盛世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江苏盛世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护栏及钢结构产品喷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春申评估〔2025〕2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技改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产生生产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二级水喷淋塔定期更换的喷淋废水、喷枪清洗废液,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对现有的喷粉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补充识别,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下料、焊接、抛丸、调漆、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NMHC、苯系物、TVOC)。下料、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系统自带的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本次新增);调漆、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NMHC、苯系物、TVOC)经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后由1套“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处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NMHC、苯系物、TVOC)经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后由1套“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处理,上述废气合并后通过1根20m高(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现有碱液吸收塔淘汰,依托现有风机及排气筒);喷粉烘干废气(NMHC、苯系物、TVOC)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DA006)排气筒高空排放(依托现有)。
本项目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NMHC、苯系物、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标准要求;抛丸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NMHC、苯系物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限值要求。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并利用墙壁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营运期东侧、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3类标准,北侧、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4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依托现有1座45m2危废仓库,1座100m2的一般固废仓库。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包装桶、漆渣、清洗废液、喷淋废液、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干式过滤器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边角料、废焊渣、废焊丝、除尘器收集灰尘、废钢丸、废布袋、废烟尘净化滤芯、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混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本项目需以机加工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以抛丸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以喷漆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在现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故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仍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以厂界为边界设置的100m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为工业企业用地,今后亦不会再建设任何敏感保护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依托现有1座600m3事故应急池,并杜绝事故性排放,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水体。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不涉及废水排放,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废水量≤8010吨,COD ≤1.85吨、SS≤0.975吨、氨氮≤0.26吨、总磷≤0.017吨、石油类≤0.01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04吨、总氮≤2.8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3.9739吨、SO2≤0.1吨、NOx≤1.698吨、VOCs≤0.428吨(以非甲烷总烃计,包含TVOC≤0.4138吨、苯系物≤0.1358吨)、氨≤0.34吨、氯化氢≤0.663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2.2666吨、VOCs≤0.32吨(以非甲烷总烃计,包含TVOC≤0.3125吨、苯系物≤0.0715吨)、氨≤0.0303吨、氯化氢≤0.073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025 年 4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5-320871-89-02-765625)
(备案证号:淮开审批(技改)备〔2024〕10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