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65456-8/2025-00024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6-05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
时效说明 |
江苏良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江苏良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亿米高档面料(涤塔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春申评估﹝2025﹞3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重新报批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织造废水、蒸洗废水、水喷淋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中蒸洗废水以及污水处理站水喷淋废水经蒸洗废水处理设施(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气浮+厌氧处理+好氧处理+高级氧化+活性炭吸附+化学沉淀+砂滤+消毒,处理能力500t/d)预处理;织造废水经过织造废水处理设施(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气浮+好氧处理+高级氧化+活性炭吸附+化学沉淀+砂滤+消毒,处理能力2000t/d)预处理后90%回用至织造工序,10%与预处理后的蒸洗废水、水喷淋设施废水、生活污水合并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织造回用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01107-2011)表1回用水水质指标及其限值。
项目废水污染物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总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间接排放限值,石油类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限值;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总锑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总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包括蒸洗污水处理站及污泥暂存区废气、硫酸储罐废气。项目蒸洗污水处理站及污泥暂存区废气(NH3、H2S、臭气浓度)加盖密闭收集后经“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硫酸储罐废气(硫酸雾)无组织排放。
项目厂界无组织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限值。
3、本项目使用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建设项目现有一座18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18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拟新建一座9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废油桶、蒸洗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FDY包装箱、废经筒、废PAC包装袋、织造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清运处理。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要求,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项目以污水处理站(项目硫酸储罐位于污水站内)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涉及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接管量):废水量≤152062.8吨,COD≤17.34吨、SS≤1.463吨、BOD5≤22.71吨、氨氮≤0.486吨、总磷≤0.13吨、总氮≤1.932吨、总锑≤0.0077吨、石油类≤0.397吨;
2、废气(无组织):NH3≤0.165吨,H2S≤0.0126吨,硫酸雾≤0.008504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025 年 6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20871-17-03-567267)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