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65456-8/2025-00050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分局 公开日期 2025-07-17
文  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公告、公报
时效说明
2025年7月17日经开区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白熊药业,报告表)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89220156; Email:2595805860@qq.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江苏白熊药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800吨薄荷脑、500吨薄荷素油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67号

江苏白熊药业有限公司

项目拟在自有2号厂房内新增薄荷脑和薄荷素油生产线,建成后达到年产1400吨薄荷脑、800吨薄荷素油的生产规模。

淮安市青风环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新增蒸汽冷凝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厂界冷却循环系统。扩建项目员工在现有项目中调配,现有项目生活污水厂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薄荷脑生产线的结晶废气(非甲烷总烃)、烘脑废气(非甲烷总烃)、薄荷素油生产线蒸馏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工艺过程产生的异味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3、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减振、隔声措施,确保厂界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依托现有1座20m2的一般固废库和1座20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HW49)、废机油桶及废机油(HW08)、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HW49)、化验室废液(HW49)、废湿滤纸(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废湿滤纸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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