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65456-8/2025-00052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18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
时效说明 |
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年产276万平方英尺柔性多层印制电路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5〕420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技改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雨污排口。含镍废液采用“蒸发浓缩”处理工艺,蒸发浓缩后的废水与含镍废水依托现有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化学沉淀+沉淀过滤,处理能力:1000m3/d)预处理;含银废水、高浓度含银废水依托现有含银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快混+反应+沉淀+中转,处理能力:100m3/d)预处理;显影去膜废水、高浓去膜显影废水依托现有去膜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酸化混凝+沉淀过滤,处理能力:400m3/d)预处理;高浓度含铜废水、高浓度微蚀废水、高浓度膨松废水依托现有有机污泥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污泥混合槽+污泥快混槽+浓缩过滤,处理能力:1800m3/d)预处理;含氰废水、高浓度含氰废水依托现有金回收系统(处理工艺:调节+电解+调节+树脂吸附,处理能力:160m3/d)预处理后汇同含铜废水、易回收废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锅炉排水依托现有易回收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化学混凝+TMF系统+RO系统,处理能力:5500m3/d)预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标准中洗涤用水及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上述经预处理的含镍废水、含镍废液、含银废水、高浓度含银废水、显影去膜废水、高浓度去膜显影废水、高浓度含铜废水、高浓度微蚀废水、高浓度膨松废水、高浓度蚀刻废水、高浓度硝酸废水、含氰废水、高浓度含氰废水以及有机废水、废气洗涤塔废水、高浓度有机废水、高浓度高锰酸钾废水再依托现有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混凝沉淀,处理能力:8500m3/d)处理;上述经处理废水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中要求(其中总镍、总银等一类污染物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处达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B05车间钻孔、CVL处理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1#)排放;其他槽体表面处理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至现有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3m高排气筒(2#)排放;化金槽、预镀金槽、镀金槽废气(氰化氢、氮氧化物)经密闭收集至现有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2m高排气筒(3#)排放;氨水洗废气(氨)经密闭负压收集至现有“一级酸液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32m高排气筒(4#)排放;电镀铜、OSP、文字印刷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至现有“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3m高排气筒(5#)排放;烘烤、压合、层压废气(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至“一级水吸收+除雾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33m高排气筒(10#)排放;B06车间机械钻孔、镭射钻孔、CVL处理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6-1#)排放;化金槽、预镀金槽、镀金槽(氰化氢、氮氧化物)经密闭收集至现有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2m高排气筒(6-2#)排放;表面处理废气(氨)经密闭负压收集至现有“一级酸液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32m高排气筒(6-3#)排放;镀铜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甲醛)经密闭负压收集至现有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3m高排气筒(6-8#)排放;印刷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至“一级水吸收+除雾器+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3m高排气筒(6-9#)排放;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管道收集后通过17m高现有DA007排气筒排放。
5#、10#、6-9#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1#、6-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及2#、6-8#排气筒排放的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要求;2#、6-8#排气筒排放的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以及3#、6-2#排气筒排放的氰化氢、氮氧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4#、6-3#排气筒排放的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DA007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表1标准。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氰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甲醛)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氰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浓度限值。
3、本项目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4类标准,东侧、南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的废铜箔基材、陪镀板、线路边框、残次品、报废板(HW49)、废底片、废定影液(HW16)、含金树脂、含金滤芯(HW13)、含铜污泥(HW22)、废滤芯(HW49)、废交换树脂(HW13)、废油墨、膜渣(HW12)、废润滑油(HW08)、废灯管(HW29)、废电池(HW31)、废活性炭(HW49)、硝酸废液(HW34)、含镍污泥(HW17)、含银污泥(HW17)、含铜粉尘(HW13)和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HW49)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排污口设置须符合《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6、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于危险化学品(盐酸、硫酸、硝酸、过硫酸钠等)泄漏事故和火灾爆炸引发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建设单位在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总量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133吨、氯化氢≤0.1982吨、硫酸雾≤0.9781吨、氮氧化物≤1.0578吨、甲醛≤0.396吨、氰化氢≤0.0714吨、氨≤1.2453吨、VOCs≤0.9029吨、二氧化硫≤0.087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氯化氢≤0.01吨、氮氧化物≤0.0067吨、氰化氢≤0.0072吨、硫酸雾≤0.0494吨、颗粒物≤0.1014吨、甲醛≤0.02吨、VOCs≤0.2868吨、氨≤0.0839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65966.705吨、COD≤16.49168/3.29834吨、SS≤9.89501/0.65967吨、总铜≤0.09629/0.02407吨、总镍≤0.01926/0.00241吨、总银≤0.00005/0.00005吨、氰化物≤0.00096/0.00096吨、氨氮≤1.31933/0.32993吨、总氮≤2.63867/0.98960吨、总磷≤0.13193/0.03307吨、甲醛≤0.03852/0.02407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总量≤7026126.253吨、COD≤1636.83318吨、SS≤739.63281吨、总铜≤7.74829吨、总氰化物≤0.43596吨、总镍≤0.22726吨、氨氮≤156.81493吨、总氮≤435.64777吨、总磷≤21.89193吨、甲醛≤1.51852吨、总银≤0.05011吨、总铬≤0.003吨、钯≤0.94吨、LAS≤2.0551吨、动植物油≤0.080吨、石油类≤0.010吨;
2、废气(有组织):硫酸雾≤50.2911吨、氯化氢≤39.1002吨、氟化物≤0.995吨、氮氧化物≤36.6238吨、甲醛≤5.556吨、氨≤4.7613吨、VOCs≤ 91.9349吨、颗粒物≤86.8333吨、二氧化硫≤0.529吨、氰化物≤0.129518吨、碱雾≤1.200吨、氯气≤0.960吨、锡及其化合物≤0.54018吨、硫化氢≤0.24吨;
废气(无组织):硫酸雾≤0.1459吨、氯化氢≤0.0499吨、氮氧化物≤0.0277吨、甲醛≤0.02吨、氨≤0.1601吨、VOCs≤1.0524吨、颗粒物≤0.3452吨、氰化物≤0.0072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392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025 年 7 月 18 日
(项目代码:2502-320871-89-02-994338)
(备案证号:淮开审批(技改)〔202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