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8337850-0/2015-0047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12-17 |
文 号 | 主 题 | 公开制度 | 体 裁 | 公告、公报 | |
时效说明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务(办事)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办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向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和办事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防止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政务(办事)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全面真实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监督原则;
(五)高效快捷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政务公开主体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职权目录、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期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行政许可项目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特别是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及实施情况;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五)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重组情况;
(六)扶贫、救济救灾、公共卫生防治体系建设等重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招标中标、采购结果等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十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十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行政权力。
第五条 各级公用事业单位应公开以下办事信息:
公用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与群众、企业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予以公开,特别要将群众及企业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心、社会最敏感、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未在第四条、第五条中列明的其他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该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申请予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下列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使该行政职权或办事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时间。
(二)答复
相关单位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和审核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公开应采用符合该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 区政务公开信息由市政务公开办审核,区政府办事机构、组成部门和区政府系统其他部门政务和办事公开由本单位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指导。其他单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行政权力,要逐项列出目录,提出理由和依据,报上一级政务(办事)领导小组批准后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公开范围。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公开主体在政务和办事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向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局举报。
第十六条 公开主体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按照《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