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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开分〔2025〕11号关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扩建(二期二阶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5-05-29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淮安金州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扩建(二期二阶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25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次扩建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化验废水、污泥处理系统废水等,此部分废水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系统。本项目实施后一期二阶段工程处理工艺为“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初沉池+生物池+高效沉淀池+V型滤池+催化氧化池+接触消毒池”,处理规模40000m3/d;二期工程污水处理工艺为“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初沉池+生物池+二沉池+磁混凝沉淀池+滤布滤池+催化氧化池+接触消毒池”,处理规模80000m3/d。全厂中水不低于30%回用于工业用水、园区内绿化、道路清扫等,剩余尾水排入清安河。

一期一阶段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一期二阶段和二期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A标准,全厂氟化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表4标准。中水按照用途分别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等限值要求。

2、本次扩建项目粗、细格栅、曝气沉砂池及初沉池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经加盖密闭负压收集后依托现有1#生物过滤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池(厌、缺氧区)及污泥泵池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经加盖密闭负压收集至新建3#生物过滤除臭系统处理后依托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浓度限值。

3、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格栅渣、沉砂、废水处理污泥、生物滤料、检测废液、化验室废物、废机油、废润滑脂、废化学品包装袋、废油桶、含油抹布、废催化剂、废滤布、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要求。废催化剂(HW49)、检测废液(HW49)、废机油(HW08)、废润滑脂(HW08)、化验室废物(HW49)、废化学品包装袋(HW49)、废油桶(HW08)、含油抹布(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5、本项目扩建后仍以厂界为边界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急事故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7、严格执行《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依托现有20000m3的应急事故池。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做好分区防渗措施,企业生产装置区、仓储及辅助设施等处需按要求进行防渗防漏设计,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10、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1、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环境排放量):废水量≤4088万吨;COD≤1430.80吨、BOD5≤408.80吨、氨氮≤97.09吨、总氮≤459.90吨、总磷≤14.31吨、SS≤408.80吨、氟化物≤7.6650吨、总铜≤3.2830吨、总铬≤0.0140吨、六价铬≤0.0126吨、总砷≤0.0343吨、总铅≤0.0077吨、总镍≤0.28吨、总银≤0.0035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氨≤1.92吨、硫化氢≤0.04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13吨、硫化氢≤0.005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5 年 5 月 29 日 

 

(项目代码:2404-320871-89-01-803423)

(批复文号:淮管(发改)审发〔2025〕10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