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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宏恒胜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平方英尺HDI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5-07-29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宏恒胜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宏恒胜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平方英尺HDI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5〕443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依托厂区现有雨、污排口。高浓度含氰废水经“电解+树脂吸附”后汇同含氰废水依托现有金回收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树脂吸附,处理能力:80m3/d)后再汇同含铜废水依托现有含铜废水处理系统(重金属废水系统)(处理工艺:调节+pH调节+快混池+胶羽池+斜板沉淀槽+中间池+中和池,处理能力:12000m3/d)处理;高浓含铜废水、高浓有机废水、高浓高锰酸钾废水、高浓膨松废水经调节池预处理;高浓微蚀废水、高浓显影去膜废水依托现有剥膜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酸化+pH回调池+酸化暂存槽+压滤机,处理能力:500m3/d)处理;高浓蚀刻废水依托现有碳酸铜回收系统(处理工艺:配置碳酸钠溶液+化学沉淀,处理能力:30m3/d)处理;高浓含钯废水经钯回收系统处理(处理工艺:调节+反应槽+离心过滤+纯化烘干,处理能力:300m3/d)处理;高浓含银废水、含银废水依托现有含银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pH调节池+快混槽+斜板沉淀池+污泥池+压滤,处理能力:200m3/d)处理;高浓度含镍废水采用“蒸发浓缩”处理工艺,蒸发浓缩后的废水与含镍废水依托现有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pH调节+化学沉淀+快混池+胶羽池+斜板沉淀池,处理能力:200m3/d)预处理;清洗废水、纯水制备系统废水、锅炉排水经pH中和后进入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工艺:QMCR模组+MCR产水池+MCR反应池+寝式过滤器+保安过滤器+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透,处理能力:4800m3/d)预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标准中洗涤用水及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剩余汇同上述经预处理废水、有机废水、显影去膜废水及废气洗涤塔废水再经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池+快混槽+调节池+胶羽池+斜板沉淀池,处理能力:6000m3/d)处理;上述经处理达接管标准的废水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中要求(其中总镍、总银等一类污染物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处达接管标准要求)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HA01厂房化学镀银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经槽体全密闭收集至“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1-24#)排放;填孔电镀化学镀铜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甲醛)经槽体全密闭收集/管道收集至“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6m高排气筒(1-25#)排放,填孔电镀膨胀废气(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至“一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1-27#)排放;槽体保养废气(碱雾)经槽体全密闭负压收集至“一级酸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1-26#)排放;

HA02厂房镭射钻孔、等离子去污/成型工序(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依托现有23m高排气筒(2-4#)排放;裁板、叠合、钻钯、钻孔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依托现有23m高排气筒(2-10#)排放;OSP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管道收集至“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依托现有23m高排气筒(2-1#)排放;埋(通)孔电镀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醛)经密闭管道收集至“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依托现有23m高排气筒(2-5#)排放;压膜、热压、文字印刷、防焊制作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管道收集至“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23m高排气筒(2-11#)排放;显影、去膜、清洗面板以及槽体保养废气(碱雾)经槽体全密闭负压收集至“一级酸性喷淋塔”处理后依托现有24m高排气筒(2-13#)排放;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G-1)排放。

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标准;G-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标准;其余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表3浓度限值。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的边角料(HW49)、膜渣(HW13)、废半固化片(HW13)、废油墨/废油墨罐(HW49)、含铜污泥(HW22)、含镍污泥(HW17)、含银污泥(HW17)、含氰树脂(HW13)、含钯树脂(HW13)、废滤芯(HW49)、废润滑油(HW08)、废切削液(HW09)、废灯管(HW29)、废电池(HW31)、废活性炭(HW49)、含铜粉尘(HW13)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铜箔、废纸类、废铝板、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排污口设置须符合《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6、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于危险化学品(盐酸、硫酸、硝酸、甲醛等)泄漏事故和火灾爆炸引发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建设单位在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废水总量≤3916822.82吨、COD≤886.86231吨、SS≤664.42627吨、氨氮≤48.31913吨、总氮≤253.75755吨、总磷≤12.68779吨、盐分≤13861.18288吨、总铜≤5.00081吨、总锡≤0.242吨、甲醛≤1.19494吨、氰化物≤0.05764吨、总银≤0.10797吨、总镍≤0.0814吨。

2、废气(有组织):硫酸雾≤25.837吨、氯化氢≤14.825吨、氮氧化物≤14.618吨、氨气≤1.079吨、颗粒物≤12.533吨、氰化物≤0.022吨、二氧化硫≤9.64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42.838吨(含非甲烷总烃≤1.666吨、甲醛≤1.815吨)、氟化物≤0.121吨;

废气(无组织):NOx≤0.53144吨、氯化氢≤2.3179吨、硫酸雾≤1.7353吨、颗粒物≤3.4447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30.864吨(其中甲醛≤0.137吨)、氨≤0.10808吨、氰化氢≤0.00021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025 年 7 月 29 日

 

(项目代码:2504-320871-89-02-592144)

(备案证号:淮开审批(技改)备〔202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