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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白熊药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800吨薄荷脑、500吨薄荷素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5-07-29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江苏白熊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江苏白熊药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800吨薄荷脑、500吨薄荷素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5〕425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新增蒸汽冷凝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厂界冷却循环系统。扩建项目员工在现有项目中调配,现有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薄荷脑生产线的结晶废气(非甲烷总烃)、烘脑废气(非甲烷总烃)、薄荷素油生产线蒸馏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工艺过程产生的异味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3、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减振、隔声措施,确保厂界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依托现有1座20m2的一般固废库和1座20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HW49)、废机油桶及废机油(HW08)、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HW49)、化验室废液(HW49)、废湿滤纸(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废湿滤纸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6、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无新增废水,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94吨、COD≤0.103吨、SS≤0.0788吨、氨氮≤0.0246吨、总氮≤0.0158吨、总磷≤0.0016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797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42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025年7月29日


(项目代码:2412-320871-89-01-672375)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