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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开分表复〔2026〕 5 号关于宏恒胜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宏恒胜人工智能高阶电路板扩建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02-11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宏恒胜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宏恒胜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宏恒胜人工智能高阶电路板扩建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6〕6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废水管理制度,本项目雨污排口及各类废水处理设施均依托现有。含镍废水经“调节池+化学沉淀池+快混池+胶羽池+斜板沉淀池”预处理、含银废水经“调节池+化学混凝池+斜板沉淀池”预处理、高浓蚀刻废水经“碳酸铜回收预处理系统”预处理、高浓度含钯废水经“调节池+化学混凝池”预处理、高浓显影去膜废水经“调节池+酸化池+调节池+酸化池”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混合进入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含氰废水经“调节池+电解池+树脂吸附”预处理后进入含铜废水处理系统。有机废水经“调节池+快混池+调节池+胶羽池+斜板沉淀池”处理、含铜废水经“调节池+快混池+胶羽池+斜板沉淀池+中间池+中和池+放流池”处理、含氟废水经“化学沉淀池”处理,上述废水分别达接管标准后依托现有排放口(DW003)排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其中,总镍、总银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处达标。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依托现有排放口(DW004)排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清洗废水与纯水制备浓水经“QMCR模组+MCR产水池+MCR反应池+寝式过滤器+保安过滤器+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工艺用水”限值。本项目基准排水量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2标准。

2、本项目在HA01厂房新增6套废气处理系统、1套酸性废气处理系统、2套有机废气处理系统、1套碱性废气处理系统和2套含尘废气处理系统,在HA03厂房新增1套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在HA05厂房新增2套含尘废气处理系统,HA02厂房的废气收集及处理系统全部依托现有。

HA01厂房的镭射钻孔废气(颗粒物)与成型废气(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新增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3米高1-28#排气筒排放;成型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新增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3米高1-29#排气筒排放;内层和外层制作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经槽体全密封负压收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硫酸、盐酸、硝酸储罐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合并至现有的“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3米高1-24#排气筒排放;电镀铜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甲醛、氟化物)经槽体全密封负压收集至新增的“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3米高1-30#排气筒排放;电镀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新增的“一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3米高1-31#排气筒排放;印刷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新增的“一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3米高1-32#排气筒排放;低氮燃烧的导热油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通过30米高1-33#排气筒排放;蚀刻废气(氨)经槽体全密封负压收集至新增的“一级酸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4米高1-34#排气筒排放。

HA02厂房的化学镀银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经槽体全密封负压收集至现有的“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3米高2-1#排气筒排放。

HA03厂房的微蚀、预浸、活化、浸酸工段废气(硫酸雾)经槽体全密封负压收集至现有的“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3米高3-2#排气筒排放;蚀刻、电镀铜、酸洗工段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经槽体全密封负压收集至现有的“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6米高3-3#排气筒排放;化镀金废气(氰化氢)经槽体全密封负压收集至现有的“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6米高3-7#排气筒排放;内层制作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经槽体全密封负压收集至现有的“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6米高3-13#排气筒排放;电镀塞孔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现有的“一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米高3-11#排气筒排放;防焊印刷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现有的“一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米高3-22#排气筒排放;防焊印刷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新增的“一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米高3-23#排气筒排放;蚀刻废气(氨)经槽体全密封负压收集至现有的“一级酸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3米高3-10#排气筒排放。

HA05厂房的镭射钻孔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新增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3米高5-1#排气筒排放;机械钻孔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新增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3米高5-2#排气筒排放。

硫酸雾(1-30#、1-24#、2-1#、3-2#、3-3#排气筒)、氮氧化物(2-1#、1-24#排气筒)、氯化氢(1-30#、1-24#、3-3#排气筒)、氰化氢(3-7#排气筒)、氟化物(1-30#排气筒)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其他”,1-28#、1-29#、5-1#、5-2#排气筒)、甲醛(1-30#排气筒)、硫酸雾(3-13#排气筒)、氯化氢(3-13#排气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1-31#、1-32#、3-11#、3-23#、3-22#排气筒)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1-33#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浓度限值。氨(3-10#、1-34#排气筒)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甲醛、氟化物、氰化氢、氨)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3、本项目新增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依托厂内现有的1235m2一般固废仓库和1800m2危废仓库(含铜污泥堆放区400m2,危废仓库1400m2)。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罐区物料泄漏事故和火灾爆炸引发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本项目依托厂内现有3000m3事故池,在修订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本项目新增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74吨、二氧化硫≤0.06吨、氮氧化物≤0.684吨、VOCs≤4.328吨(其中:非甲烷总烃≤3.906吨、甲醛≤0.422吨)、硫酸雾≤2.019吨、氯化氢≤0.239吨、氰化氢≤0.015吨、氟化物≤0.69吨、氨≤0.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49吨、氮氧化物≤0.027吨、VOCs≤1.024吨(其中:非甲烷总烃≤0.96吨、甲醛≤0.064吨)、硫酸雾≤0.128吨、氯化氢≤0.024吨、氰化氢≤0.001吨、氟化物≤0.001吨、氨≤0.002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22123.05吨,COD≤55.053/9.664吨、氨氮≤2.495/0.732吨、总氮≤4.08/3.221吨、总磷≤0.644/0.097吨、SS≤48.318/3.221吨、甲醛≤0.303/0.303吨、氰化物≤0.001/0.001吨、总铜≤0.607/0.152吨、总镍≤0.006/0.006吨、总银≤0.091/0.091吨、总锡≤0.101/0.101吨、盐分≤455.452/455.452吨、氟化物≤0.43/0.43吨。

2、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2.907吨、二氧化硫≤9.7吨、氮氧化物≤15.302吨、VOCs≤47.166吨(其中:非甲烷总烃≤5.572吨、甲醛≤2.237吨)、硫酸雾≤27.856吨、氯化氢≤15.064吨、氰化氢≤0.037吨、氟化物≤0.811吨、氨≤1.57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3.9347吨、氮氧化物≤0.55844吨、VOCs≤31.888吨(其中:非甲烷总烃≤31.687吨、甲醛≤0.201吨)、硫酸雾≤1.8633吨、氯化氢≤2.3419吨、氰化氢≤0.00121吨、氟化物≤0.001吨、氨≤0.11108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4238945.87吨,COD≤941.91531/205.50575吨、氨氮≤50.81413/20.25448吨、总氮≤257.83755/60.5078吨、总磷≤13.33179/2.04995吨、SS≤712.74427/42.38895吨、甲醛≤1.49794/1.49794吨、氰化物≤0.05864/0.05864吨、总铜≤5.60781/2.10895吨、总镍≤0.0874/0.0874吨、总银≤0.19897/0.07399吨、总锡≤0.343/0.343吨、盐分≤14316.63488/14316.63488吨、氟化物≤4.22/4.22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如: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026 年 2 月 11 日

(项目代码:2508-320871-89-05-986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