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医保规〔2025〕1号)和《关于执行长三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指标的通知》(淮医保发〔2024〕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辖区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且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且同一时期内,不得将药师资质出借、空挂于其他医药机构。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有效管理,能按要求采集应用药品追溯码,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技术和接口标准,
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实现与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等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并能按规定进行数据信息传输;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受理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者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2);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七)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八)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附件3);
(九)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评估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区医保办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通过现场考察和专业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估工作在告知零售药店受理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集体决策对评估通过的零售药店,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评估不合格的,由区医保办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评估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申请再次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联系电话:0517-83732925邮箱:jkqylbzbgs@163.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迎宾大道26号B幢人社局21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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