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苏医保规〔2023〕3号)和《关于执行长三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指标的通知》(淮医保发〔2024〕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本辖区内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能按照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进行信息系统改造,按照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受理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2);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附件3)。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区医保办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通过现场考察和专业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估工作在告知医疗机构受理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集体决策对评估通过的医疗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评估不合格的,由区医保办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评估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申请再次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联电话:0517-83732925邮箱:jkqylbzbgs@163.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迎宾大道26号B幢人社局21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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