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7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赵克广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2025年8月1日,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赵克广涉嫌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依法移送我局处理。经核查,赵克广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柴油买卖及储存活动,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5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赵克广上述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10月31日,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肆佰陆拾元整(¥74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危险化学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