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联食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2025年11月26日,我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华联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二楼炒货车间内的可燃气体(天然气)报警控制主机存在故障:“故障”指示灯亮起,显示屏显示“通道二”信号故障,报错代码为“E2”,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事故隐患。
江苏华联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目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就江苏华联食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立案调查,该案正在依法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