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春来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2026年1月3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线索,对枚乘街道办事处周圩村创业园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现场一集装箱存放烟花爆竹,该集装箱为冯春来个人所有,其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当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冯春来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