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11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教学计划与实际执行不一致和培训档案未规范、如实记录案以案释法。

2026年7月14日,根据省厅2026年6月2日印发的《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市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局基础科,与经开区安监局执法人员联合对淮安国联安全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机构存在如下行为:1.安全培训未按照教学计划开展:“2026 B/高压电工(初)33期”2026年3月31日培训录像,授课老师与教学计划不一致;2.安全培训相关情况未如实记录:①“A类/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初)”“A类/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未记录线上培训学时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混班授课,经调阅培训全过程录像,无该班次培训视频;②班“2026 B类/高处安装维护拆除(初训)44期”,已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但其中表“A.5 培训日志”中缺少“班主任签名”;“2026 B类/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初)47期”“2026 B类/高压安装维护拆除(初)48期”中教案审批表、培训日志存在未签字、无时间记录问题,且未将线上培训完成证明放入档案中。2026年 7月17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淮安国联安全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淮安国联安全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规范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培训机构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