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乾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2026年7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淮安乾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郑家盛电工作业特种作业证失效。2026年7月14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淮安乾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相关规定对淮安乾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案目前正在处理中。